NCC警語與限用物質表

NCC警語

根據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技術規範_章節 3.8.2:

取得審驗證明之低功率射頻器材,非經核准,公司、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

擅自變更頻率、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。

低功率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信;經發現有干

擾現象時,應立即停用,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。

前述合法通信,指依電信管理法規定作業之無線電通信。低功率射頻器材

需忍受合法通信或工業、科學及醫療用電波輻射性電機設備之干擾。

限用物質表